社會團體常見問題
問:常務理監事會議效力為何?
答:因常務理監事會議非屬人民團體法之法定會議, 故討論事項如涉及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權責, 仍應回歸各該會議進行議決。
問:社團法人補助款來源?
答:主要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方案或計劃的補助款,內政部無另外設立補助款,相關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設立目的劃分。
問:如何申請兩岸性團體?
答:只要是成立社會團體,團體事務、會務有從事兩岸交流的話,一樣依照人民團體法和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向內政部合團司-社會團體科申請人民團體即可。
問:理監事會開會時間
答:依據人團法第43條(社會團體):理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惟仍需配合團體章程內容於適法範圍內辦理。
問:人民團體合併或分立之要件?如何辦理?
答:人民團體因組織區域之調整或其他原因有合併或分立之必要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合併或分。
問:是否社會團體的所有發起人皆要檢附學經歷證明?
答:學經歷於發起人名冊寫清楚即可,但若要附,盡量全部人員都附上。
問:人民團體召開會員大會,針對有效會員名單人員 是否只限繳費會員?
答:如會員去年有繳費,僅1年沒繳費仍應算有效會員,應依協會章程第9條及第10條規定進行催繳會費,避免產生糾紛。
問:籌備期間,聯絡處可否更動?
答:如確有變動必要,可提經籌備會議通過後,向主管機關報備。
問:籌備期間能否聘僱工作人員?
答:籌備期間得聘請必要工作人員處理日常事務,但工作性質與支給報酬應提經籌備會議通過。
問:籌備期間經費收入如何開立收據?
答:暫以籌備會名義蓋用籌備會主任委員印章開立臨時收據,並留存根備查,俟正式核准立案後,換給正式收據。
問:籌備期間,能否以該籌備會名義舉辦活動?
答:籌備期間有法定時效,必須完成的籌備工作頗多,籌備會應儘可能依法定籌組進度辦理相關籌備事宜,且該團體既尚未正式核准立案,不宜以該團體名義舉辦活動。
問:人民團體會址有區域限制?
答:人民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派出單位:如辦事處)。會址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以外之其他地區。
問:會員或發起人之住宅可否作為會址?
答:只取得准予使用一年以上之使用權證明(如租約或借用同意書等)面積不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即可,但應提經理事會通過。
問:非設籍國內能否加入為會員?
答:會員應設籍於組織區域內,非設籍於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內者,不得為會員。
問:舉行籌備會或成立大會有無地區限制?
答:法無明定,但應於組織區域內開會為宜。
問:籌備委員如何產生有無人數限制其工作為何?
答:於發起人會議由發起人互推產生,其名額至少七人以上,負責辦理籌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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