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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申請須知

內政部1052月編印

  • 法源依據:

 本須知依照人民團體法、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所編製,請先詳閱瞭解須知所附之相關法令規定後,再提出申請。

  • 申請流程:

人民遞送全國性社會團體申請書暨相關資料本部收到申請書後,函送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本部審查函復人民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或准予籌組人民團體開始進行籌備工作(限6個月內完成)籌備期間會議紀錄資料依規定函報本部備查籌備完畢召開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並報請本部審查立案許可事宜本部審查函復許可立案社會團體合法成立。

  • 申請階段:

擬申請者請檢具以下文件,第1項至第5項請依序排列,正本1份影本3份,共14份,於左列夾成4冊,郵寄內政部審查:

  1. 全國性社會團體申請書
  2. 全國性社會團體章程草案
  3. 發起人名冊:名冊格式共3種(個人、團體、外僑人士)請依發起人資格填寫。
  4. 籌組全國性社會團體發起人區域分布概況一覽表
  5. 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檢附與否,視所成立之團體性質而有不同規定,請參閱本須知    所附之「貳、申請說明」。
  6. 全體發起人身分證明影本請依發起人名冊順序,將身分證明影本貼妥於黏貼表中(請以A4紙張大小為之),避免遺失,僅需檢送1

 

  • 籌組階段:

申請人應俟內政部函復准予籌組後,始得進行籌備工作,籌備期間對外行文請以「籌備會」名義為之,函文並請由發起人代表(籌備主任委員)於文末簽署,籌備工作包括召開發起人會議、第1次籌備會議、第2次籌備會議等事項,詳細規定,請參閱本須知所附之「全國性社會團體籌備工作實務範例」。

  • 成立階段:

  召開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暨第1屆第1次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後,請於會議結束30日內,將前揭會議紀錄等相關應備文件,函報本部申請許可立案,經本部許可後,將另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詳細規定,請參閱本須知所附之「全國性社會團體籌備工作實務範例」。

  為利線上使用本部「全國性人民團體資訊管理系統」,社會團體經本部許可立案後3個月內,請至「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向國家發展委員會,申請「組織及團體憑證IC」,俾利使用本系統操作,及線上登入等作業事宜。

  • 其他注意事項:
    1. 申請組織全國性社會團體所報之申請書及相關表件,本部不予發還,申請人應請自行影本留存。
    2. 申請組織全國性社會團體免繳規費。
    3. 採通訊申請者,請郵寄至100台北市徐州路5號「內政部」收;親自送件者,請至內政部100台北市徐州路53樓內政部總收發櫃臺,掛號送件。
    4. 上揭各項法規、申請書表、會議紀錄、工作手冊及表格等範例,如需電子檔,請逕至本部網頁/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下載使用。網址:http://www.moi.gov.tw/

一、申請書各欄位填寫說明:

1.「受文者」欄填寫「內政部」,全國性社會團體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2.「申請組織團體名稱」欄:

1)請載明團體之全稱,團體名稱儘量使用中文字。

2)為辨明主管機關及行政組織區域,團體名稱請冠以「中華民國」、「台灣」或「中華」等全國性組織區域用語,以彰顯為全國性社會團體之性質。

3團體名稱應明確表示其業務性質,並與宗旨、任務、會員及發起人資格相稱。

3.「申請團體之緣由」欄,請說明申請緣由,及團體名稱之文字釋義。

4.「發起人代表」請親自簽名或核章,聯絡地址請載明郵遞區號。

二、章程草案:

1.本須知所附之章程草案範例,係摘錄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等相關規定製作,請儘量利用此章程草案範例定型稿,參照各條文「註」之說明,將以下條文空白處填妥:第1條、第2條、第5條、第7條、第13條、第15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8條、第30條。俾利加速申請案審理流程。

2.制訂完竣後,章程草案範例中,各條文「註:……。」之文字,請自行刪除。

三、發起人名冊:

1.發起人為個人者,填個人名冊;為團體者,填團體名冊;為外橋者,填外僑人式名冊。

2.發起人(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須年滿20歲,並應有30人以上,且無人民團體法第8條第2項所定消極資格情事。

3.發起人於發起人名冊親自簽名或蓋章時,視同亦具結無人民團體法第8條第2項所定消極資格並願自負法律責任。

4.發起人應設籍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發起人之戶籍或工作地 (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之戶籍或工作地)至少應有全國7個以上區域(直轄市、縣市皆可)之分布。

5.發起人名冊,請依序編號,如範例格式不足頁,請由發起人自行依格式印製使用。

四、籌組全國性社會團體發起人區域分布概況一覽表

  請將發起人全體之區域分布情形,統計後記載於發起人區域分布概況一覽 
表中。

五、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1.團體名稱如涉及「專門學術者」,發起人應檢附具有專門學術之資格證明(如:申請專科醫學會,應請檢附醫師證明或相關學經歷證書)

2.申請團體名稱、宗旨、任務涉及「宗教」者,另附下列文件:

1)教義及經典。(2)教主及其生平事略。(3)宗教儀規。(4)傳教沿革。

3.申請外交部認定之國際組織同意在我國設立國內總會組織之國際團體者(如:獅子會、同濟會等),應附下列文件中外文本:

1)國際總會章程。

2)國際總會簡介。

3)國際總會立案證明書影本(含立案機關、日期、文號及團體性質)。

4)國際總會授權同意以該會名義在我國依法設立團體之證明書(證明書應附正本2份並經我國駐外館處認、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證人公證)。

4.申請外交部同意我與他國間之對等交流之國際團體者,應附該國民間團體同意成立對等團體之承諾書(該承諾書應附正本2份並經我國駐外館認、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證人公證)中外文本。

六、身分證明資料:

1.發起人為個人者,應附具足資證明戶籍或工作地之資料1份(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駕駛執照影本、外僑居留證影本、現職與工作地證明等)

2.為團體者,應附具合法立案證明1份(立案證書影本、公司執照影本等),及團體代表之戶籍或工作地證明1份。

3.另有關身分證請檢附新式身分證影本、居留證請注意居留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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